華聲在線11月4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顏志軍)養老院將兩個患了阿爾茨海默病的老人安排在同一房間,一人被另一人用浴室花灑噴水燙傷,而養老院護理人員救治不當,導致被燙傷的老人傷勢加重不幸身亡。死者家屬將另外一位老人及其子女以及養老院起訴到法院,11月4日,益陽桃江縣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例。
患病老人肇事,子女稱監護權已委托給養老院
老李和老王都是八旬高齡,均患上阿爾茨海默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24年底,兩人先后被子女送到益陽桃江某養老院,養老院將兩人安排在同一居室共同生活。
悲劇發生在今年1月,老李拿起浴室的花灑朝老王噴水,老王被燙傷。養老院護理人員很快趕來,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通知了雙方家屬,但護理人員沒有給老王進行冷水沖洗,而是直接脫去老王的衣物,導致燙傷處的創面表皮脫落。最終,老王被送醫治療10余天后醫治無效死亡。
不幸發生后,老王的子女討要說法卻遭遇“踢皮球”。老李的子女認為,已委托養老院行使監護權,在入住期間養老院未履行監護職責,侵權責任應當由養老院承擔。而養老院則稱,老王受傷是由老李侵權所致,并不是養老院管理有問題,養老院已第一時間進行救助,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擔責。
多次溝通無果,老王的子女將老李及其子女以及養老院起訴到桃江縣法院。
法院判決肇事老人子女及養老院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老李將老王燙傷致死,依法應對老王的子女承擔賠償責任。因其患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老李的子女辯稱已將其監護權委托給養老院行使,應由養老院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認為,根據入住協議約定,養老院的服務范圍不包括履行監護權,并且協議明確約定贍養人在長者入住期間,應承擔監護人相應職責。因此,老李的監護人仍是其子女,他們不得以轉移監護權為由主張免責。
養老院在明知兩人患病的情況下,對配套設施、設備的安全性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在事發時,兩人房間內熱水器的檔位為高檔,水溫達80℃至90℃,養老院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老李使用高溫設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老王被燙傷后,護理人員在救助過程中未進行冷水沖洗,直接脫去老王的衣物,導致創面部分皮膚表皮脫落,增加了二次損傷及感染的風險,救治措施明顯不當,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認定老李的子女承擔60%的責任,養老院承擔40%的責任。因養老院在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且事發時間在保險期內,法院判決老李的子女賠償29萬余元,養老院賠償19萬余元,其中養老院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12萬余元。
宣判后,兩被告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益陽中院經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監護權不能協議轉移給養老機構
法官介紹,“監護權”和“監護職責”是兩個概念。“監護”是基于身份產生的民事權利,具有法定性,監護人一經確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變更。而“監護職責”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但即使是將監護職責委托出去,監護人仍然是法定的直接責任人,被委托人僅視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作為監護人的子女與養老機構簽訂入住協議,實質上是將其監護職責委托給了養老機構行使,而非對監護人的變更。因此,即使將老人送入養老機構,子女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監護責任。
責編:洪曉懿
一審:洪曉懿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