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1月4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剛買20天的新車停在停車位里,被寫字樓外墻脫落的玻璃砸壞,車主心疼不已,找到物業公司,索要6800元修車費用外,還要求其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最終判決結果,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支持了1.5萬元貶值損失,車主共計獲賠2.29萬元。
剛買20天,新車遭“天降橫禍”
2024年9月7日,王宇(化名)花了25萬余元買了一臺小車,沒想到20天后就遭遇“天降橫禍”。他將車停在長沙市雨花區某國際廣場的停車位上時,寫字樓外墻脫落的玻璃墜下,導致車輛多處受損,他為此花費修車費6800元。由于新車短期內受損,王宇認為車輛存在貶值損失,委托專業機構對車輛貶值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顯示該車貶值損失為4.2萬余元。在此期間,王宇為了日常出行,花費千余元租車。
因為與某國際廣場的物業公司就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王宇將該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6800元、車輛貶值損失42549元及租車費等多項費用,共計5.29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停車場及寫字樓的管理者,應對停車場內的人和物提供安全保障義務。盡管物業公司聲稱玻璃系自然脫落,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王宇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車輛貶值損失,一審法院認為,王宇的車輛在購買后不久即被砸壞,其主張貶值損失應予支持。一審法院采信了王宇提供的貶值損失評估報告,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王宇各項費用共5.14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物業公司認為,貶值損失為間接損失,應結合車輛修復后實際影響酌情考慮,而非全額認定。
法院:物業公司賠償2.29萬余元
長沙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王宇的車輛在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場內被廣場寫字樓外墻脫落的玻璃砸到,損害事實客觀發生。物業公司作為該收費停車場的管理人,應當在用戶使用停車場的過程中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爭議焦點即車輛貶值損失的認定問題,長沙中院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雖經修復,但其市場交易價值仍因歷史事故而低于未發生事故前同類車輛價值的差額部分。對此類損失是否應予賠償,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持審慎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指出,對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應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
本案中,王宇車輛的主體結構在本次事故中未受損,且車輛受損部位已更換、修復,事故并未造成車輛的主體結構嚴重損壞。雖然王宇提交了貶值損失評估報告,但車輛價格受市場因素的影響較大,相關報告結論的客觀性與合理性不足,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貶值損失的唯一依據。法院考慮到王宇車輛使用時間僅20天,可以適當予以賠償,結合車輛實際維修費用、使用狀況、車輛恢復狀況等因素,酌情認定車輛貶值損失1.5萬元。
據此,長沙中院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賠償王宇車輛維修費用、貶值損失、租車費用等共計2.29萬余元。
責編:劉暢暢
一審:劉暢暢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