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綜合 近日,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財政廳印發《湖南省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應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宅基地的分配表決前,應事先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經成員(代表)大會全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公開表決結果。
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對農村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活動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享有農村集體土地依法承包權、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等財產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持有的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權利。繼承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按照法定程序繼承股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享有占有、收益和有償退出等權益,是否享有表決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無繼承人的,其所持有的股權收歸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資產份額可以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贈予,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人員轉讓、贈予。通過資產份額量化或者轉讓、贈予、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總份額,不得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上限。
責編:劉茜
一審:劉茜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瀟湘晨報



